房屋加建改造结构检测公司/新闻
各类建筑加层安全检测鉴定可靠机构,建筑物的加层应选择正确的加层结构方案,认真搞好结构计算机构造措施,重视对地基的补充勘查,评价和基础的加固,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处理好新旧建筑的受力协调工作,解决好新旧整体性问题。
建筑物的加层不仅要考虑充分发挥原有结构的承载能力;考虑原建筑物与加层结合结构的各种不利因素,还要考虑新加结构与原有结构的整体性问题,重点处理好新旧结构受力,联结的协调工作,因此,加层一般采取在原建筑物上面加设一道封闭式现绕混凝土圈梁的办法,既解决了下部结构的连结问题,又解决了上部结构的整体性问题,使新旧结构较好地结合成一个整体。
2. 选择合理的结构方案
建筑的加层,除了要考虑结构的整体性外,还要考虑整体刚度、稳定性、抗震能力等几方面的要素。让受力、传力明确,结构合理,构造措施得当,加层的建筑物大多数为多层砖混房屋,为弹性方案,加层若不加横墙,易造成横墙间距过大,同时,加层后加大高宽比,加设的柱子没有可靠苗固等加而不固的现象。
3. 采用合适的建筑材料
建筑物加层,必须在原设计上增加复加荷载。因此,在选择加层的承重结构构件材料是就要轻质高强,选择围护材料也要轻质高温,合理地选择材料及承重结构形式,减轻结构自重,适当改变使用要求,降低使用荷载,在满足了强质和稳定性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复加荷载,确保足够的结构安全系数和采暖保温要求。建筑加层工作是一项比新建工程更复杂、更应慎重的技术工作,不许科学组织,精心设计,周密施工,慎之又慎,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加固原则,切实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二、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同时,应具备卫生厕所等基本设施。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述基本的质量标准,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并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
三、全面实行基本的结构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要依据基本的质量标准或当地农房建设质量要求进行结构设计。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四、全面实行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实行建筑工匠管理。各地要指导危房改造户按照基本的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要切实做好建筑工匠培训,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要纳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将上述材料拍成照片作为图文资料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各地要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各县(市)要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查施工方责任,要公布有质量安全buliangjilu的工匠“黑名单”。
五、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检查
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当地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满足基本质量标准的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户、施工方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查记录的照片要上传到信息系统。统一建设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现场质量检查办法。
六、全面保障基本的管理能力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提出主要类型农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督促县(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危房改造户知晓基本的质量标准。
督促指导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扩大规划建设管理权限,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每个乡镇都要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